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36號
原   告  楊奕樹
被   告  洪蔡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蔡罕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400元
(計算式6平方公尺×19,400元=116,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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