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70號原告 蔡金萍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賞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6,302元(含職業災害失能補償735,240元、勞動能力減損791,062元與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4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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