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柏辰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柏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柏辰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下稱前案),於民國107年2月5日入監執行,並於110年3月31日假釋出獄,嗣因假釋期間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與前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576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