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養聲字第7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聲請人姓名「甲○○」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
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