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養聲字第7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聲請人姓名「甲○○」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

  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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