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25號

原告 張琨鴻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被告 林俶亙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終結辯論,惟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下午2時35分在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通知兩造所應陳報資料如下:

㈠原告所繳交出租建物水電費收據原本。

㈡被告應陳報現是否仍於出租建物營業,如無,何時遷走?證據為何?承租建物返還何人?有無移交建物簽收收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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