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 蔡杰廷 即 蔡裕智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