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陳論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芳月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20日內查報兩造共有之坐落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第551地號土地上之臺北市○○區○○段○○段
000○號建物之交易價額(可提供鄰近地區構造、年份相似建物
之實價登錄資料或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價報告),供本院核定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