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195號、第45755號、第45904號、第46358號、111年度偵字第2093號、第1142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5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01號),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志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內容均予整合更正為「張志龍為圖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對價(嗣未獲得),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某旅館,將其所申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綽號『 阿安 』之人使用。嗣某詐欺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外,其餘部分均引用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㈡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遂行如附表所示詐
欺取財犯行,並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同時觸犯數次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1幫助一般洗錢罪。㈢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㈣被告於偵查中就所為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所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㈥爰審酌被告在已預見可能涉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之情形下,仍將上開帳戶出售予不詳人士使用,使某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於偵查中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提供帳戶數量、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含是否獲填補等)、被告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工作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 許志瑄 110年6月14日23時許,在社群軟體認識許志瑄,向其佯稱投資以獲利 云云 110年7月2日15時35分許3萬元2 張福生 110年4月間,在社群軟體臉書認識張福生,加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110年7月4日14時40分許2萬7,895元3陳灌溉110年4月間,在LINE認識陳灌溉,向其佯稱投資股票標的、MT4外匯以獲利云云110年7月6日10時38分許168萬元4 汪瑩雅 110年7月1日,在網路平台認識汪瑩雅,向其佯稱提供投資管道獲利,且需繳納一定金額保證金云云110年7月5日20時11分許2萬元5 吳政昌 110年5月3日,在交友軟體認識吳政昌,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可跟著操作保證賺錢云云110年7月3日16時28分許5萬元110年7月3日16時29分許5萬元6 陳麗真 110年6月間,在手機APP認識陳麗真,向其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賺錢云云110年7月5日18時18分許5萬元110年7月5日18時19分許5萬元7 黃莉文 110年6月間,向黃莉文佯稱投資futaba網站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110年7月6日11時41分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