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870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元自民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理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
書記官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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