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令紘、 李維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借據影本(因聲請人民國108年1月9日聲請狀並未附該釋明文件,僅有放款交易明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