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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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371號債權人司繼承債務人 盧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司促 字第 25371 號其他文書(106.12.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鳳簡 字第 141 號(107.06.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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