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0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葉鎧瑞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葉鎧瑞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108年9月1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108年9月21日(星期六)止,然該日適逢例假日,故順延至108年9月23日(星期一),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8年9月24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