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79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所宣示之97年度上易字第2798號判決,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98號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被告 林偉辰 ,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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