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債權人 許永德 債務人 黃裕傑 債務人 徐金蓮 即 徐禎蓮 債務人 黃重仁 債務人 黃煥智
一、債務人黃裕傑、徐金蓮即徐禎蓮、黃重仁、黃煥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裕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