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0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玖萬元,應徵得上訴費用陸萬伍仟貳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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