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游聰明 訴訟代理人 游月冠 被告 游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贈與物即門號基隆市○○區○○路○○○巷88、89、90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是原告所得受之利益,乃系爭建物之交易價格,應此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如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等),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查報之交易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