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盧文昌
蕭雪娥 陳品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明壹 被告 王順良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訴字第7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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