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涂欣佳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心漪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鑒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涂欣佳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債務人有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4條第4款、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復為同條例第142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並未將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予以排除,則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包括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如均達該比例,債務人即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5號研審小組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自同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聲請人無財產足敷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6月3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因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尚餘新臺幣(下同)182,667元可供清償債務,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總額為0元,且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行為所負債務總額309,626元,已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4款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亦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經本院於110年1月29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復繼續清償債務121,000元,合計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債權額之百分之20」即102,725元【計算式:513,627元×百分之20=102,725元,詳如附表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2紙、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影本4紙、跨行匯款回單影本5紙為證(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7頁),核與債權人陳報之受償金額相符(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75頁,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及受償金額詳如附表所示),並有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109年7月1日公告之債權表附於該案卷宗可查(見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卷第141頁至第143頁),堪為認定。至聲請人雖曾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行為負有債務,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應為不免責之事由,然究係發生在聲請清算之前,然衡以聲請人在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仍有盡力清償債務,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之比例即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可認聲請人確有還款之誠意,且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聲請人重建經濟之機會(96年7月11日立法理由意旨參照,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0頁),此外,復無證據證明聲請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尚有如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存在,故本院斟酌債權人之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應准予免責,以重生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月琴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債權比例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已受償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190元10.75%11,038元13,008元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8,682元65.94%67,736元79,784元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387元4.16%4,277元5,036元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368元19.15%19,674元23,172元合計513,627元100%102,725元121,000元備註:一、債權總額、債權比例係依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109年7月1日公告之債權表(見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卷第142頁至第143頁);惟該債權表所列劣後債權,依消債條例第29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不計入債權總額。二、應受分配額: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第41號裁定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之百分之20(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