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07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復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翠萍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吉偉

吳宗

被告 楊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6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