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78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錫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75,924元整,及其中本金172,999自起息日108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6,299元整,及其中本金15,890自起息日108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 吳錫勳 於92年05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2,22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67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錫勲│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72999││年11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吳錫勲│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5890││年10月28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