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原告甲○○
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 律師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易字第6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3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麗珠律師被告戊○○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甲○○、乙○○○、丁○○、丙○○等四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為:
(一)已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0日給付伍萬元、於97年8月8日給付壹佰伍拾萬元。
(二)餘款玖拾伍萬元,於98年4月17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大寮郵局;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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