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 沈讚添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樹炎 、 林子欽 、 林工喜 、 林晏如 、 蘇沈堅心 、 羅信福 、 沈怡伶 、 沈智賢 、 沈秀美 、 林倍伃 、 林潔渝 、 沈智明 、 袁明山 、 袁文俊 、 袁淑貞 、 袁文祥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萬9,90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土地面積(平│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公尺(新臺幣)│方公尺)││元以下4捨5入)│(新臺幣)│├──┼───────┼───────┼──────┼──────┼───────┼───────┤│1│臺南市新營區濟│8萬2,400元│154.76│180分之31│219萬6,216元│254萬9,906元│││ 安段 33地號││││││├──┼───────┼───────┼──────┼──────┼───────┤││2│臺南市新營區濟│4萬8,995元│27.29│180分之31│23萬274元││││安段34地號││││││├──┼───────┼───────┼──────┼──────┼───────┤││3│臺南市新營區濟│9萬4,760元│4.75│180分之31│7萬7,519元││││安段320地號││││││├──┼───────┼───────┼──────┼──────┼───────┤││4│臺南市新營區濟│9萬4,760元│2.15│180分之31│3萬5,088元││││安段321地號││││││├──┴───────┴───────┴──────┴──────┴───────┤│││││││├──┬───────────────┬──────┬──────┬───────┤│││建物門牌號碼│權利範圍│課稅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4捨5入)││├──┼───────────────┼──────┼──────┼───────┤││5│臺南市○○區○○路○○○○○○○○○號│180分之19│10萬2,400元│1萬809元││││,和平路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