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曾 林淑惠一鑫 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8月1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蘇春榕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一鑫行 曾林淑惠 臺灣銀行嘉北分行113年4月5日150,000元AR203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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