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小字第13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
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3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8年4月
20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8年4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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