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漢武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4月7日99年度訴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70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石漢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石漢武就本院100年4月7日99年度訴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5月30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