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鴻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鴻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鴻榮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4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茲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11所示之63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9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則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時,自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11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加計編號12所示之刑(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5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之罪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7罪)│有期徒刑1年1月(9罪)│有期徒刑1年(7罪)│├──────┼───────────┼───────────┼───────────┤│犯罪日期│①103年10月9日│①103年10月9日│①103年10月11日│││②103年10月11日│②103年10月9日│②103年10月11日│││③103年10月11日│③103年10月11日│③103年10月20日│││④103年10月20日│④103年10月11日│④103年10月22日│││⑤103年11月4日│⑤103年10月13日│⑤103年11月1日│││⑥103年11月8日│⑥103年10月15日│⑥103年11月4日│││⑦103年11月15日│⑦103年10月20日│⑦103年11月15日││││⑧103年11月8日│││││⑨103年11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案號│2947號│2947號│29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決├────┼───────────┼───────────┼───────────┤││判決確定│104年8月17日│104年8月17日│104年8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026號│12026號│12026號│││(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3罪)│有期徒刑1年6月(4罪)│有期徒刑1年5月(3罪)│├──────┼───────────┼───────────┼───────────┤│犯罪日期│①103年10月13日│①103年10月13日至同年│①103年10月13日│││②103年11月1日至同年│月14日│②103年11月8日│││月3日│②103年10月24日│③103年12月2日至同年│││③103年11月14日│③103年11月5日至同年│月3日││││月7日│││││④103年11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案號│2947號│2947號│29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決├────┼───────────┼───────────┼───────────┤││判決確定│104年8月17日│104年8月17日│104年8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026號│12026號│12026號│││(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4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16罪│││││)│├──────┼───────────┼───────────┼───────────┤│犯罪日期│①103年10月22日│103年11月11日至同年│①103年12月3日│││②103年11月4日│月14日│②103年12月7日│││③103年11月4日││③103年12月12日│││④103年11月17日至同年││④103年12月24日│││月18日││⑤103年12月30日│││││⑥104年1月5日│││││⑦104年1月5日│││││⑧104年1月5日│││││⑨104年1月5日│││││⑩104年1月9日│││││⑪104年1月19日│││││⑫104年1月19日│││││⑬104年1月19日│││││⑭104年1月20日│││││⑮104年1月20日│││││⑯104年1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案號│2947號│2947號│7320、832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104年9月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訴字第24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決├────┼───────────┼───────────┼───────────┤││判決確定│104年8月17日│104年8月17日│104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026號│12026號│1238號│││(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罪)│有期徒刑1年2月(4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①103年12月4日│①103年12月3日│104年7月9日至同年月│││②103年12月4日│②103年12月4日│10日凌晨間某時許│││③103年12月13日│③103年12月7日││││④104年1月5日│④104年1月19日││││⑤104年1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案號│7320、8326號│7320、8326號│316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9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97號│105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日│104年9月3日│106年1月24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105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決├────┼───────────┼───────────┼───────────┤││判決確定│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1日│106年2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38號│1238號│822號│││(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