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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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229號原告 邱筱捷 被告 李采耘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6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邱筱捷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李采耘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6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