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13號
原   告  李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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