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聰明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聰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聰明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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