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楊澤民 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法定代理人 蘇慧貞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