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4年度偵字第104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貳臺(含IC板貳塊)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確定,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電子遊戲機具二臺(含IC板二塊)及賭資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等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四三九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職議字第三九三九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各一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二臺(含IC板二塊)及賭資四千五百元,均屬被告甲○○所有,分別係供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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