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送達代收人 張旺順
被告 邱鈺旂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0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刑事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