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政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政富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政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7、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犯行間之關聯性、時空之相近性、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以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再依受刑人年齡衡量刑之執行期間長短與教化效果間之最大比例效用,俾利受刑人日後回歸社會更生向上等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張政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年8月(2│有期徒刑7年10月││││次)││├────────┼─────────┼─────────┼─────────┤│犯罪日期│106年4月10日19時35│108年2月3日│108年2月21日│││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108年2月21日││││小時內之某時(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6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310號│字第8089號等│字第808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682│108年度訴字第1069│108年度訴字第10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682│108年度訴字第1069│108年度訴字第106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7月5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27號(編號2至6│││字第10534號(已執│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22日│108年3月9日│108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8089號等│字第8089號等│字第808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69│108年度訴字第1069│108年度訴字第10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69│108年度訴字第1069│108年度訴字第106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27號(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原聲│有期徒刑4月(原聲││││請附表誤載為有期徒│請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4月)│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底至108年3│108年3月11日││││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8089號等│字第8089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69│108年度訴字第106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69│108年度訴字第1069│││││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28號(編號7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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