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昱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金鳳 被告 岳增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3,252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