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名園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漏水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並非本院得准許追加或擴張,併為說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