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6219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吉因詐欺等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陳正吉因詐欺等7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判2次│││││)│├──────┼───────────┼───────────┼───────────┤│犯罪日期│106.12.30│107.01.04│106.12.17、106.12.18│├──────┼───────────┼───────────┼───────────┤│偵查(自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機關年度案號│年度營偵字第190號│年度偵字第11398號等│年度偵字第11398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30、38│107年度原訴字第30、38││實│││號、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107年度訴字第1773││審│││號│號││├────┼───────────┼───────────┼───────────┤││判決日期│107.03.29│107.08.23│107.08.23│├─┼────┼───────────┼───────────┼───────────┤│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30、38│107年度原訴字第30、38││決│││號、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號││├────┼───────────┼───────────┼───────────┤││判決確定│107.05.15│107.09.25│107.09.2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085號│年度執字第16219號(編│年度執字第16219號(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12.18│106.12.26│106.12.18│├──────┼───────────┼───────────┼───────────┤│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1398號等│年度偵字第11398號等│年度偵字第11398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30、38│107年度原訴字第30、38│107年度原訴字第30、38││實││號、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107年度訴字第1773││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08.23│107.08.23│107.08.2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30、38│107年度原訴字第30、38│107年度原訴字第30、38││決││號、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號│號││├────┼───────────┼───────────┼───────────┤││判決確定│107.09.25│107.09.25│107.09.2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219號(編│年度執字第16219號(編│年度執字第16219號(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10月)│3年10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