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66號;109年度執字第19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鴻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黃政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件一覽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一覽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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