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宇駿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宇駿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10年9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應以受刑人仍在「假釋中」為前提,如受刑人所執行之刑,已經執行完畢,即與「假釋中」之要件不符,自無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查,本案受刑人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3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各宣告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8月18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0年10月1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9月2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06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已於110年9月29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自無從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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