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必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必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必超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必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17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28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2案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8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12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2案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7月2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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