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 潘淑玲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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