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32號上訴人 陳芃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00,11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