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 傅蓉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冬啟程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交通部公路總局。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茲因本人於民國104年4月1日遷入臺北市,於1年間都未收到通知單(原住在高雄,於104年4月遷入臺北市,到105年4月28日收到通知單,已過保險期(通知單到案日是105年5月24日)本人於105年5月11日已經辦理汽車責任險。(車主是陸配不懂交通規定,也是低收入者,懇請給我一次機會)」等語,核係請求撤銷原處分,自應提起撤銷訴訟;又提起撤銷訴訟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本件未經訴願程序,依前開規定,應將本件移送於交通部公路總局。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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