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柒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5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7公克,空包裝袋重0.21公克),經送驗後確呈毒品陽性反應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1330號偵查卷頁44),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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