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41號聲請人 馮悅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授權書「正本」(含向法院為本件聲請之授權事項),以及被授權人於聲請狀上之簽章。
二、前揭文件如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琳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