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4,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