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谷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權所欠本金等金額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紘谷建設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文武段331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紘谷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