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献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献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曾献瑞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易字第2928號判決及同年度簡字第34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8月,另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741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56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19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
4月確定,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
1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42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
7月1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18日等情,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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