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乘華具保人趙陸玉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處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11號、第20741號、第22201號、第22477號、10
8年度偵緝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陸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乘華因違反廢棄物處理法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提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趙陸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5511號卷一第
257頁、第259頁)。惟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庭應訊,復經本院拘提及囑託拘提被告均未果,且被告及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0年5月3日園警分刑字第1100014579號函暨檢附報告書、拘票、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10年5月18日南警偵字第0000000000E號函附卷為憑(見本院原訴字卷二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67頁、第169頁至第174頁、第207頁至第211頁、第285頁至第292-3頁、第317頁),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