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34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姸珊
複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許美英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