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瑞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55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柒點玖陸伍公克,含外包裝袋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謝瑞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謝瑞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5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被告於112年9月17日21時10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福樂街1巷12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淨重共計7.98公克,驗餘淨重共計7.965公克,含外包裝袋6只),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附卷可佐(毒偵卷第14至16、60至61、62頁),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係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6只,含有上開違禁物而無法完全析離,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準此,聲請人就上開物品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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